金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对金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程预算编制项目进行询价采购,特面向全社会公开邀请符合条件有关单位参加本项目公开询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项目编号:金鼎实业询价20240821291/2
采购方式:公开询价
序号 |
服务项目 |
项目金额范围 |
单位 |
数量 |
最高限价 |
备注 |
1 |
工程预算编制 |
10万以内 |
项 |
6 |
600 |
|
2 |
工程预算编制 |
10万元(含10万元)-20万元 |
项 |
6 |
950 |
|
3 |
工程预算编制 |
20万元(含20万元)-50万元 |
项 |
6 |
1100 |
|
4 |
工程预算编制 |
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 |
项 |
6 |
1450 |
|
5 |
招标 控制价 |
100万元(含 100万元)-400万元 |
项 |
1 |
按《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基准价》第5项“招标控制价(或预算价)、投标报价的编制”收费标准的6折 |
含要约价及备案服务 |
备注:100万(含100万)-400万以下以工程项目工程预算编制金额为:380万元为例,计算收费额如下: (200万元-100万元)×2.8‰=0.28万元 (380万元-200万元)×2.7‰=0.486万元 应付咨询费=(0.28万元+0.486万元)*60%=0.4596万元 |
采购金额(预估):29196元(以实际完成数量结算)
(1)以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均符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 7-2012的要求。
(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景德镇金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盖章) 法定代表:(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广场北路616号 住所: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金岸名都 D2 栋 1403 室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景德镇镇市广场支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珠山支行
帐号:190202556561 帐号:36050162015200001288
电话:0798-8331538 电话:18607031193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2024 年 月 日 2024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 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1、“委托人”是指委托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5、“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
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
7、“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力的人。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 询 人 的 义 务
第十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十一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十二条 咨询人在履行合同期间,有义务配合委托方对审计结论存在疑问的项目进行复审的工作。
委 托 人 的 义 务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下派工作单给咨询人的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示范文本的要求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十五条 委托人 做为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对接工作,接受咨询人提交的通知、文件、成果资料等。委托人变更授权代表的,应当提前三日书面通知咨询人。
咨 询 人 的 权 利
第十六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委 托 人 的 权 利
第十七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第十八条 委托人对咨询人审计结论存在疑问的,可就此结论有权向其他造价咨询公司再次送审复核。
咨 询 人 的 责 任
第十九条 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且咨询人可提供合理证明证明的情况下,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在不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前提下,双方可协商合同期限的延长。
第二十条 咨询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第二十一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若因咨询人不具备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资质,从而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或者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委托人所受的损失。
委 托 人 的 责 任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合 同 生 效 、变 更 与 终 止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出现委托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延误等情形,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告知委托人可能产生的增加工作量,待委托人书面确认可实施该增加的工作量,方可具体实施,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咨询人明确确认,若产生增加工作量并未得到委托人书面确认,并不可视为额外服务,咨询人没有权利向委托人要求任何因增加工作量而产生的报酬。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 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 咨询人由于委托人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且该工作得到委托人的书面确认,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咨询人明确确认,若产生增加工作量并未得到委托人书面确认,并不视为额外服务,咨询人没有权利向委托人要求任何因增加工作量而产生的报酬。
第二十九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 询 业 务 的 酬 金
第三十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一条 如果委托人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但咨询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委托人要求,或者咨询人所提供的发票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委托人有权延长支付期限,咨询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任何酬金利息。
第三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咨询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2日内做出书面说明,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在咨询人无法给委托人做出合理书面说明时,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任何酬金,且不视为违反支付期限支付酬金。
第三十三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三十四条 因建设工程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 咨询人如需要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方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书面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未经委托人书面确认的费用,委托人一概不予以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的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合 同 争 议 的 解 决
第三十八条 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办法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条 建设工程概况:
注:配合业主到现场熟知工程内容,并双方确定工程量和施工方案。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标底的编制、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谈、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工程预算金额10万以下(含10万元): 元/项;
工程预算金额10-20万元(含20万元): 元/项;
工程预算算金额20-50万元(含50万元): 元/项;
工程预算金额50-100万元(含100万元): 元/项;
招标控制价100万元至400万以下:按《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基准价》赣价协〔2015〕9号文第5项“招标控制价(或预算价)、投标报价的编制”收费标准的 折,含要约价及备案服务。
工程预算编制按实际份数结算咨询服务费。
后附:《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
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费率:‰
序号 |
咨询项目 |
收费基数 |
分档累进计费标准(万元) |
|||||||
200以内 |
200-500 |
500-1000 |
1000-3000 |
3000-6000 |
6000-10000 |
10000以上 |
||||
1 |
投资估算编制或审核 |
投资额 |
1.5 |
1.4 |
1.3 |
1.1 |
0.9 |
0.7 |
0.5 |
|
2 |
工程项目经济评价编制或审核 |
投资额 |
1.7 |
1.6 |
1.5 |
1.3 |
1.1 |
0.9 |
0.7 |
|
3 |
设计概算编制或审核 |
投资额 |
2.3 |
2.2 |
2.1 |
1.9 |
1.7 |
1.5 |
1.3 |
|
4 |
清单计价法 |
工程量清单单独编制或审核 |
中标价 |
3.2 |
3.1 |
3.0 |
2.8 |
2.6 |
2.4 |
2.2 |
5 |
招标控制价(或预算)、投标报价的编制 |
工程造价 |
2.8 |
2.7 |
2.6 |
2.4 |
2.2 |
2.0 |
1.8 |
|
6 |
工程量清单计价(含招标控制价或预算)编制或审核 |
工程造价 |
4.5 |
4.3 |
4.1 |
3.9 |
3.7 |
3.5 |
3.3 |
|
7 |
定额计价法 |
招标控制价(或预算)、投标报价的编制或审核 |
工程造价 |
|||||||
8 |
竣工结算编制 |
工程造价 |
|
|
|
|
|
|
|
|
9 |
竣工结算审核 |
基本收费 |
送审工程造价 |
|||||||
追加费用 |
核减额 |
6% |
||||||||
10 |
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 |
投资额 |
14 |
13 |
12 |
11 |
10 |
9 |
8 |
|
11 |
钢筋抽筋及预埋铁件计算 |
实际吨数 |
10元/吨 |
|||||||
12 |
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
鉴定结论造价 |
2-4%(赣发改收费字[2006]46号文) |
|||||||
13 |
技术咨询(计时服务) |
每工作日 |
1600-2000元/造价工程师*每工作日,800-1200元/造价员*每工作日 (为完成委托任务发生的差旅、交通费由委托方凭据另付) |
(5)执行期限为一年。
(6)工程预算编制份数无上下浮动限定。
(7)咨询成果文件须遵照我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8)配合我司到现场熟知工程内容,并协助业主单位确定工程量。
(9)100万以上工程预算编制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分档累进计费方式,如某工程项目工程预算编制金额为:380万元,计算收费额如下:
(200万元-100万元)×2.8‰=0.28万元
(380万元-200万元)×2.7‰=0.486万元
应付咨询费=(0.28万元+0.486万元)*60%=0.4596万元
1、采购范围:货物的供应(含税)。
2、交货日期及地点:金鼎实业及下属紫晶陶瓷、开门子房地产、开门子物业和金鼎商管。
3、报价方单价不可超出控制价,否则报价无效。请各位投标人按照税后价进行报价,并在备注中注明税率。
4、报价分别由低到高排序,排序第一为成交单位;如投标人报价的税率不同,则按税前价进行排序。
5.为了保证工程预算严谨性,工程预算编制和审核不可同一公司执行,如同一家咨询公司己中标了“金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24年工程预算编制造价咨询服务项目”,且在此服务项目报价为排序第一,则视为放弃此标段投标权。
6.招标控制价编制需含要约价及备案服务。
三、合格报价单位的资格条件
(1)必须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国家或行业等相关规定可以实施询价采购内容的报价单位;
(2)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及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招标采购活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述违法信息记录已经移除或删除的除外),由采购人指定人员在开标时网查;
(3)报价人不可以随意或恶意捣乱报价,如果报价中标后,不能执行其竞标报价,采购人将上报相关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4)关联报价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询价采购活动,否则报价将被视为无效。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的报价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询价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备注:
1、本询价项目在黑猫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www.hmjtztb.com)实施全电子化询价,报价单位须尽快登录平台注册入库并办理完成数字证书(CA锁),报价单位须下载并安装CA证书驱动程序后登录平台。本询价项目可能会在询价开标前发布澄清文件,请自行及时登录平台关注,信息遗漏造成的后果由报价人自己承担。澄清文件获取方式:点击“我的桌面”→“我要报名”,找到已经报名的项目,点击该报名信息后面的“附件”,按照相关提示进行下载澄清文件。如无法正常获取,请到http://www.hmjtztb.com/down/14243.jhtml先下载并安装相关插件。
供应商(投标单位)操作手册:http://www.hmjtztb.com/banshi/index.jhtml
驱动程序下载地址:http://www.hmjtztb.com/down/index.jhtml
注册入库及数字证书办理指南:http://www.hmjtztb.com/banshi/index.jhtml
如投标单位数字证书(CA锁)已过期或遗失,请及时联系上述办理指南网址中的联系人进行更新办理或补办。
2、本询价项目开标不需要报价单位到场,报价单位须在报价截止时间前CA登录平台(www.hmjtztb.com),点击“我的桌面”→ “我要报名”选择询价项目报名,报名完成后点击“我的桌面”→“询价报价”→选择询价项目→“网上报价”进行项目报价。
各报价单位须对各自提交的报价相关文件负责,如发现报价单位无法满足采购项目资格条件需要、报价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采购人可以取消该报价单位的报价资格,报价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骗取成交的,将对该报价单位不诚信行为在黑猫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进行相应处罚。
四、询价报价截止时间及报价方式
报价截止时间:2024年9月4日下午13:59时。
本询价项目开标不需要报价单位到场,报价单位须在报价截止时间前CA登录平台(www.hmjtztb.com),点击“我的桌面”→ “我要报名”选择询价项目报名,报名完成后点击“我的桌面”→“询价报价”→选择询价项目→“网上报价”进行项目报价,本次询价报价单位在平台进行唯一一次报价,询价项目报价步骤详见http://www.hmjtztb.com/down/12793.jhtml(询价报价步骤)。
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单位及报价单位少于三家时询价失败,采购人重新发布询价公告;重新发布询价公告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及报价的单位仍少于三家,按公开询价招标公告约定的询价程序继续进行询价采购评审活动。
五、评审原则
2024年9月4日下午14:00时在金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楼活动室开启各报价单位的竞标报价,根据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合理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单位。
报价单位须保持评审过程中(即2024年9月4日下午14:00-15:00时)通讯畅通,可以随时接听电话以方便采购人询问报价相关事宜。
询价结束后,采购人可组织相关人员对报价单位的企业实力和业绩进行考察,如发现报价单位无法满足采购项目需要,采购人可以取消该报价单位的竞标资格。
六、联系方式
采购人:方锋艳 电话:18879881326
监督机构:景德镇市金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室:0798-8335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