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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单位:
现对招标文件作出如下澄清:
竞标人资格第三条调整为:“(3)投标单位近三年(2023年6月以来)具备工程类公开招标代理业绩一项及以上(含一项),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合同、公开招标公告网页截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可查;”。
特此澄清!
2026.7.2